2022年10月2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道路機動車輛生產準入許可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這次新的條例相比于2018版的政策增加了有關智能網聯汽車的多項要求,新車企入行門檻更高。
● 從辦法升級為條例 新規級別和效力更高
本次《道路機動車輛生產準入許可管理條例》相比2018年頒布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從名字上就有差異,從“辦法”升級到了“條例”,級別和效力更高。
條例由國家行政機關或權力機關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制定,它是從屬于法律的規范性文件。辦法是機關或部門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問題提出具體做法和要求的文件,它側重于行政約束力。
● 車企應建立符合產銷規模的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
新的《條例》規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與產銷規模、市場分布相適應的銷售及售后服務網絡,在產品設計使用周期內提供持續的售后服務及備品、配件供應,公開產品維修技術信息和報廢機動車拆解指導手冊。已注銷、吊銷、撤銷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許可的企業,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停止生產銷售的車型,并保證其后10年的配件供應以及相應的售后服務。
這一條新政的內容,對未來想要進入汽車生產領域的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關成本提升更大,身上的責任也更大。
● 針對目前逐步興起的智能網聯汽車 新的條例做了更全面的規定
本次《條例》對于車輛網絡、數據安全和個人隱私的保護做了更全面的規定,以確保用戶的個人資料得到保護。另外,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許可條件增加了生產智能網聯汽車企業同時應當具備車輛產品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保障能力。
● “代工”模式不再被推薦
2018年版《辦法》的第28條曾提出,鼓勵道路機動車輛研發設計企業與生產企業合作,允許符合規定條件的研發設計企業借用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
而新的條例中并沒有出現類似的內容,隨著行業的變化,未來“代工”這種模式可能不再受到推薦,對于新入行的企業同樣會有很大的影響。
● 嚴禁夸大產品性能 廣告不得誤導消費者
產品廣告宣傳不得含有夸大產品性能、混淆產品實際生產企業等不實或者具有誤導消費者的內容。
● 編后語
面對傳統車企轉型,以及越來越多企業跨行造車的形式性,這一即將出臺的車企和產品準入規定,更加明確了新形勢下的車企責任,行業進入門檻也相應提高,對于維護行業整體的問題有很重要的作用。(來源:卡車之家 文/鐘丹軍)